【衛福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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