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農漁業者紓困貸款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農漁業者紓困貸款
第381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農委會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農業之衝擊,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或衝擊之農產業與事業,提供相關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以維護相關農產業與事業之永續經營,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規定,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本辦法),並為落實執行本辦法中紓困貸款措施,於同日發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溯自本年1月15日生效適用。
農委會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農漁業者提供紓困措施,其內容包含提供紓困貸款、給予受衝擊嚴重產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1年等,重點說明如下:
一、紓困貸款:增列18項專案農貸68億元額度之紓困貸款,並提供利息差額補貼,以支應農漁業者相關資金需求。
二、利息補貼措施:對於農糧業、畜牧業、漁業及休閒農業(須符合本辦法附表一規定),給予最長1年免息或部分免息:
(一)新貸案件:本年1月15日後申貸之案件,均稱為新貸案件,自撥貸日起第1年免息或部分免息。
(二)舊貸案件:本年1月15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自本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止免息或部分免息。
(三)受補貼新貸案件,不受專案農貸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之限制。
(四)符合利息補貼條件之借款人,其應繳之利息自貸款經辦機構確認其資格後,免予計收,如借款人已繳納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予借款人存款帳戶。
農金局指出,農漁業者擔保能力不足者,貸款經辦機構將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且符合前開規定受補貼新貸案件,經農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另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情形,可於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還款(延長貸款期限或本金緩繳),期提供最大金融支援,協助農漁業者渡過難關。
農金局進一步說明,已責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於網路群組、臉書、跑馬燈等,協助宣導推廣專案農貸及相關協助措施。相關資訊可至農委會網站(https://www.coa.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輔導振興」專區,及農金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農業紓困及輔導方案」專區查詢、下載,有資金需求或舊貸展延需求之農漁業者,可向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如有相關貸款疑義,歡迎電洽以下服務專線: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農金局:0933-239-983。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周副局長妙芳
電 話:02-33935802
手 機:0918-41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