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1-02-08】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