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
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1-03-0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70821號
主 旨: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