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2號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28(四)傳真:(02)2787-1062(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