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環境部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境部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水質保護
113-01-11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為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以及配合環保許可整合推動,加強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環境部於本(113)年1月11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審查原則
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時,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的義務;核發機關發現核發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許可證(文件)展延,不得任意變更原核准登記事項。
二、配合環保許可整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前,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將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2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附加檔案:
1.
1130111新聞附件_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