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防檢署】請業者依法正確開立家畜健康證明書

近期發現輸送至屠宰場之羊隻,疑有冒用他場名義出具不實「家畜健康聲明書」之違規情事案,請畜牧業者確實依規定開立正確「家畜健康聲明書」。


依據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6月27日以農防字第1071471694號公告訂定「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5年7月27日防檢一字第1151862875號函,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時,應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請指定家畜場及飼養場所,家畜健康聲明書應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實際飼養與輸送狀況據實填寫,並由立書人本人於「立書人」欄位親自簽署,確認無誤後始得隨同家畜送交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倘經查獲有偽造、變造、冒用他人或他場名義出具聲明書等情事,動物防疫機關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嚴處外;如涉及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檢具相關事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